信息安全责任书
接入河南联通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以及在河南联通互联网上提示信息服务的信息源(IP ,域名 ),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认真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所从事的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部电[2005]501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产部第3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承诺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在30日内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三、不得利用已备案的IP,接入未在我公司履行备案和接入手续的网站。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
(一)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四)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其中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五、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六、违反上述规定,河南联通有权单方面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字时间:
单位公章: